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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信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
时间:2018-04-21 02:01   来源:网络整理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四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3月27日证监许可[2018]551号文准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及目标ETF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通过投资于目标ETF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证券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同时,本基金为被动式投资的股票型指数基金,跟踪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一部分前言

  《建信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建信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信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建信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建信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建信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建信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建信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股份有限公司,65%;美国信安金融服务公司,25%;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1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及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裁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6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3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许会斌先生,董事长。2015年3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自2011年3月起至2015年3月,出任中国建设银行批发业务总监;自2006年5月至2011年3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行长;自1994年5月至2006年5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储备部副主任,零售业务部副总经理,个人银行部副总经理,营业部主要负责人、总经理,个人银行业务部总经理,个人银行业务委员会副主任,个人金融部总经理。许先生是高级经济师,并是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曾荣获中国建设银行突出贡献奖、河南省五一劳动奖章等奖项。1983年辽宁财经学院基建财务与信用专业大学本科毕业。

  孙志晨先生,董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兼建信资本管理公司董事长。1985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年获得长江商学院EMBA。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证券处副处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零售业务部证券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

  曹伟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1990年获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储蓄证券部副总经理、北京分行安华支行副行长、北京分行西四支行副行长、北京分行朝阳支行行长、北京分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张维义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北亚副总裁。1990年毕业于伦敦政治经济学院,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12年获得华盛顿大学和复旦大学EMBA工商管理学硕士。历任新加坡公共服务委员会副处长,新加坡电信国际有限公司业务发展总监,信诚基金公司首席运营官和代总经理,英国保诚集团(马来西亚)资产管理公司首席执行官,宏利金融全球副总裁,宏利资产管理公司(台湾)首席执行官和执行董事。

  袁时奋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有限公司大中华区首席营运官。1981年毕业于美国阿而比学院。历任香港汇丰银行投资银行部副经理,加拿大丰业银行资本市场部高级经理,香港铁路公司库务部助理司库,香港置地集团库务部司库,香港赛马会副集团司库,信安国际有限公司大中华区首席营运官。

  殷红军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1998年毕业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数量经济学专业,获硕士学位。历任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债券基金部项目经理、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投资咨询部副经理(主持工作)、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改制重组办公室副处长、体制改革处处长、政策与法律事务部政策研究处处长、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全先生,独立董事,现任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1985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1988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职员、正大国际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资金部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建国先生,独立董事,曾任大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中银保诚退休金信托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英国保诚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美国国际保险集团亚太区资深副总裁,美国友邦保险(加拿大)有限公司总裁兼首席行政员等。1989年获PacificSouthernUniversity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伏军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任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中国国际金融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2、监事会成员

  张军红先生,监事会主席。毕业于国家行政学院行政管理专业,获博士研究生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部储蓄业务处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零售业务部主任科员;个人银行业务部个人存款处副经理、高级副经理;行长办公室秘书一处高级副经理级秘书、秘书、高级经理;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2017年3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方蓉敏女士,监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曾任英国保诚集团新市场发展区域总监和美国国际集团全球意外及健康保险副总裁等职务。方女士1990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拥有新加坡、英格兰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律师从业资格。

  李亦军女士,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与战略研究部总经理。1992年获北京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士,2009年获中央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历任北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会计师事务所,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助理、副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华电财务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经理。

  严冰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2003年7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专员。2005年8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人力资源管理专员、主管、部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刘颖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ACCA)资深会员。1997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获学士学位;2010年毕业于香港中文大学,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师、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高级经理。2006年12月至今任职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

  安晔先生,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1995年毕业于北京工业大学计算机应用系,获得学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信息技术部,中国建设银行信息技术管理部北京开发中心项目经理、代处长,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信息技术部执行总经理、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曲寅军先生,副总裁,硕士。1999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历任审计部科员、副主任科员、团委主任科员、重组改制办公室高级副经理、行长办公室高级副经理;2005年9月起就职于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董事会秘书兼综合管理部总监、投资管理部副总监、专户投资部总监和首席战略官;2013年8月至2015年7月,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控股子公司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2015年8月6日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并专任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张威威先生,副总裁,硕士。1997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从事个人零售业务,2001年1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从事证券基金销售业务,任高级副经理;2005年9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一直从事基金销售管理工作,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监(主持工作)、总监、公司首席市场官等职务。2015年8月6日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吴曙明先生,副总裁,硕士。1992年7月至1996年8月在湖南省物资贸易总公司工作;1999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总行营业部、金融机构部、机构业务部从事信贷业务和证券业务,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机构业务部高级副经理等职;2006年3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担任董事会秘书,并兼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5年8月6日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督察长,2016年12月23日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吴灵玲女士,副总裁,硕士。1996年7月至1998年9月在福建省东海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01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历任副主任科员、业务经理、高级经理助理;2005年9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人力资源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6年12月23日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4、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简历参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本基金基金经理

  梁洪昀先生,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博士。2003年1月至2005年8月就职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融工程部研究员、规划发展部产品设计师、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2005年8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历任研究部研究员、高级研究员、研究部总监助理、研究部副总监、投资管理部副总监、投资管理部执行总监、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总监。2009年11月5日起任建信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2010年5月28日至2012年5月28日任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1年9月8日至2016年7月20日任深证基本面6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及其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年3月16日起任建信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8月6日至2016年10月25日任建信北京分行,担任信贷业务经理。

  张萱于1998年获得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专业学士学位,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托管部于2015年6月30日获得证监会允许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441号),截止2018年3月31日,共托管产品366支,其中2支公募基金产品。

  中金公司托管部自取得托管资格以来,严格按照《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赋予托管人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托管部与的托管估值系统、投资清算系统、投资监督系统、XBRL系统,资讯信息采购财汇资讯提供的数据。托管系统选用同城灾备加磁带备份的方式,能够确保托管业务的数据安全。所有系统均已升级到恒生提供的最新的版本。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中金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保证托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部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部建立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中金公司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中金公司资产托管部为独立部门,与资管、自营、经纪、投行相互隔离,人员及岗位设置实现管理条线独立,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网络系统、机房、应用系统、多项备份措施,从而保证利益隔离和信息隔离,保证了托管业务的独立。

  4、制衡性原则:托管部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设置上确保各组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部在岗位、各组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部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托管部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制定《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业务流程汇编》,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托管资产保管管理办法》、《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会计估值核算管理办法》、《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会计核算指引》、《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产终止运营操作规程》、《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金清算业务管理办法》、《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档案管理办法》、《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办法》、《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人员管理办法》、《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应急预案》、《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隔离制度》、《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稽核制度》、《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信息系统权限管理办法》、《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信息技术规范》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合理,技术系统完整独立,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部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

  托管部对资产托管业务在以下环节建立了内部控制流程:

  1)客户接受:公司建立了托管业务客户资质审查机制,销售人员根据客户准入标准进行尽职调查,合理审慎的了解客户身份、资质情况及过往投资经验;法律合规部对客户进行反洗钱风险审查;风险管理部对客户资质和信用状况进行审查;资产托管部负责对客户资料及审查结果进行集中存档。

  2)资产保管:对不同受托基金分别设立银行产品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确保不同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并与公司自营资产相分离。

  3)资金清算:在券商清算模式下,场内交易清算由券商完成。托管清算人员根据管理人付款指令,完成银证转账、场外交易付款等划款操作。经办人员对指令授权信息与预留印鉴进行比对,划款前双人双岗进行复核,确保划付金额准确无误。

  4)投资监督:托管业务投资监督人员根据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在投资监督系统中维护风险控制指标,每日投资监督系统通过接口读取估值核算系统估值表数据,投资监督人员对风险指标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和跟踪,如有预警或超限情况,与管理人进行沟通。

  5)估值核算:恒生估值核算系统中已为不同基金独立设账、独立核算。每日接收场内交易及权益数据,读取清算数据后自动生成凭证。基金会计根据估值结果或手工录入场外交易的估值结果。估值及其他核算工作完成后,系统生成估值表,托管人与管理人或其外包服务人核对估值及基金净值。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中金公司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中金公司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中金公司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中金公司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中金公司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金公司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六、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中金公司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因基金托管业务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网上交易平台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定期投资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基金管理人网址:。

  2、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其他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郑文广

  电话:010-662288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陈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陈熹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8年3月27日证监许可【2018】551号文注册。

  二、基金类型

  ETF联接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发起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七、本基金与目标ETF的联系与区别

  在投资方法和交易方式等方面,本基金与目标ETF的联系与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联系:

  (1)两只基金跟踪同一个标的指数即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

  (2)两只基金的投资目标均为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即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的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3)两只基金具有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4)目标ETF是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

  2、区别:

  (1)基金的投资管理方式不同:目标ETF通过直接买卖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等,直接跟踪复制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则是通过买卖目标ETF(包括在该ETF的一级市场进行股票篮子组合的申购与赎回,也包括在该ETF的二级市场以现金直接买卖ETF份额),间接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

  (2)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不同:目标ETF的投资人依据申购赎回清单,按以组合证券为主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进行申购赎回,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报;而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均采用现金方式,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3)基金是否挂牌交易不同:目标ETF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而本基金则不上市交易;

  (4)价格揭示机制不同:目标ETF有实时市场交易价格和每日净值;而本基金只揭示每日基金份额净值;

  (5)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的程序不同:目标ETF通过基金管理人及指定场内券商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而本基金则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八、本基金与目标ETF业绩表现的差异

  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目标ETF的业绩表现可能会出现差异,差异产生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投资对象和投资范围的不同,会导致两只基金的业绩有差异;

  2、投资管理方式的不同,如在指数化投资过程中,不同的管理方式会导致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的不同,会导致两只基金的业绩有差异;

  3、基金规模、投资成本、各种费用与税收的不同,会导致两只基金的业绩有差异。由于两只基金的投资对象和投资范围不同,投资管理方式不同,基金规模也可能不同,所以,本基金的投资成本、各种费用及税收可能不同于目标ETF;

  4、现金比例及现金管理方式的不同,会导致两只基金的业绩有差异。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而目标ETF则没有这项规定。

  九、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十、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十一、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十二、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同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付认购款项,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其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网上交易平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元人民币,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

  4、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可设置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限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6、发起资金的认购: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十三、认购费用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基金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

  基金认购费用由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十四、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五、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5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可得到的A类基金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50,000/(1+1.2%)=49,407.11元

  认购费用=50,000-49,407.11=592.89元

  认购份额=(49,407.11+5)/1.00=49,412.11份

  即:某投资人投资5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49,412.11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十六、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十七、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承诺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的,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若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人民币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时,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其他销售机构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追加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均为10元人民币;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最低申购金额、定期定额投资最低金额均为10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0。

  2、赎回费

  (1)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

  注:1年=365日。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赎回费,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

  赎回费用全额进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或基金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则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

  (1)A类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用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C类基金份额的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0%)=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00=46,915.31份

  即: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46,915.31份A类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00=47,619.05份

  即: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47,619.05份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80日,则适用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50%=57.4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0=11,422.6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持有时间为180日,适用的赎回费率为0.5%,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22.60元。

  例二: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额,假设持有期大于30天,则赎回适用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0元

  赎回金额=11,480-0=11,480.0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持有期大于30日,适用的赎回费率为0,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80.00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分别计算,并在T+1日内分别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8、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申购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

  9、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可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1、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4、9项除外)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7、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可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部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有权全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部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下转D7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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