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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侵犯消费者权益为何“任性”?
时间:2018-09-06 02:00   来源:网络整理

3月13日,上海市公布2016年度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件。记者发现,这些案件中,既有退换货规定“霸王条款”等老面孔,又增出“阴阳价格”、违规要求消费者缴纳“汽车报备费”等“新变种”。(据新华社3月14日报道)

  3月13日,上海市公布2016年度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件。记者发现,这些案件中,既有退换货规定“霸王条款”等老面孔,又增出“阴阳价格”、违规要求消费者缴纳“汽车报备费”等“新变种”。(据新华社3月14日报道)

  每年3.15,成了问题曝光季节,这是消费者最解气的日子。但是,仅仅依靠每年一次的3.15曝光商家侵犯消费者权益问题,对商家而言,毫无畏惧。因为一年才“吃一回亏”,从消费者身上所赚的利益远远大于“损失”,所以,有的商家并不在乎消费者,也不畏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一年365天,天天要消费,而当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动一年才搞一次,时间跨度太大,周期太长,商家侵害消费者的风险太小,这无异于纵容商家想尽一切办法侵害消费者的权益,这绝非监管部门的本意。但是,监管部门不经常“亮剑”,商家不仅可以放心大胆地干,还料定消费者投诉会遭遇“踢皮球”,商家的胆子怎么不大呢?

  比如超市自定退换货“霸王条款”,且公开挂在收银台处挡板上,这不只是“告示”消费者,也是对监管部门的漠视——知道监管部门不会去检查,于是自定“霸王条款”不商量。那么监管部门去哪儿了呢?这不仅意味着监管部门仍然停留在原地——民不告、官不究,任其发展,监管部门与时俱进,监管效果不可能好转。

  当然,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也需要机警,比如遇到“两本菜单、阴阳价格”这种非常隐秘的欺骗手法,不精明的消费者不可能发现得了,商家耍手段,消费者糊里糊涂被宰,监管部门不深入餐饮企业检查,这种吊诡的侵害行为恐难识破。退而言之,即使有的人发现了,餐饮企业一定会狡辩,最终说不清、道不明,商家替个别消费者免了单,却掐断了监管部门的信息源。

  消费者容易受侵害,还有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信息不对称。比如低价机油通过伪装以后,普通消费者分辨不出来,换进车里以后也感觉不出来,真是“宰了也白宰”,不诚信的经营者就会见利忘义,一次又一次坑害消费者。又如4S店把行业“潜规则”当“明规则”,收“报备费”“出库费”,消费者被蒙在鼓里,无法替自己争取权益。但是,监管部门也恰恰缺位,4S店怎能不霸道。

  消费者权益屡屡受侵害,一是因为商家不诚信的成本太低,二是消费者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还欠缺,三是监管部门没有坚持“零容忍”。

(责任编辑: HN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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