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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总经理微信买枪弹自称为收藏
时间:2017-05-28 02:03   来源:网络整理

  投资公司总经理张某“爱好”收藏枪支,于是通过微信从他人处买枪。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张某因非法买卖枪支犯罪获刑三年一个月。

  投资公司总经理收藏枪支

  通过微信购买枪和子弹

  男子张某是沈阳一家投资公司的总经理,他有一个与众不同的“爱好”,那就是收藏枪支。

  2016年4月至5月期间,张某在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北大街等地,利用微信通过高某在张某某处以人民币18000余元购买手枪1把、子弹6颗。

  经鉴定,在张某处发现的疑似枪支、弹药,1支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6发为军用子弹。

  律师称买枪是为收藏

  曾有非法持枪犯罪前科

  2016年10月末,张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犯罪,被沈阳警方刑事拘留。此前,张某曾有非法持有枪支及贩卖毒品犯罪前科。

  今年2月,检察机关将此案公诉到法院。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张某的律师提出,张某购买枪支的目的是为了收藏,所以他的行为符合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犯罪构成,应按非法持有枪支罪定罪。而且张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应依法从轻处罚。

  法院认定非法买卖枪支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张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购买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因非法买卖枪支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私自购买或者出售枪支的行为,卷宗证据材料能够证实张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从他人处购买枪支,后卖家通过快递将涉案枪支邮寄给张某,所以其行为符合非法买卖枪支罪的构成要件,而持有行为是购买行为的必然结果,造成了非法买卖枪支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犯罪竞合,按照犯罪竞合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应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对张某定罪处罚。

  张某有犯罪前科,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但其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一审判张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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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买卖储存枪支弹药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法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的枪支,是指《枪支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枪支及枪支零件。《枪支管理办法》中规定: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如军用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体育竞技用的各种枪支;狩猎用的有膛线的猎枪、霰弹枪、火药枪、麻醉凶猛动物用的麻醉枪以及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枪等。

  触犯这一罪行的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起点标准是:

  一、制造军用、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成套散件一套以上或者主要零部件50件以上;

  二、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2支以上、成套散件两套以上或者主要零部件100件以上;

  三、制造军用、非军用专用子弹500发以上或者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非军用专用子弹100发以上;

  四、制造各类炸药10公斤以上或者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各类炸药20公斤以上;

  达到前款各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华商晨报记者 汤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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