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监会进一步完善发行监管挂钩机制
2017年02月25日 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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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证监会发布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这是延续去年底修订两件发行监管问答的工作,对证券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稽查立案后,涉及挂钩机制规定的进一步完善。
昨日,证监会发布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这是延续去年底修订两件发行监管问答的工作,对证券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稽查立案后,涉及挂钩机制规定的进一步完善。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指出,针对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的挂钩机制分别规定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章中,且不同证券中介机构的挂钩机制宽严程度不一。对此,市场主体、行业协会、专家学者等也有所反映。
张晓军表示,《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修改严格贯彻落实了“依法、全面、从严”的监管理念,强化证券中介机构的主体责任意识,督促其勤勉尽责,进一步发挥好核查把关作用,同时也把握好与“持续服务”之间的平衡关系,注意恰当处理涉案证券中介机构与非涉案行政许可申请人、涉嫌违法违规业务与其他业务、涉案证券中介机构中机构责任与个人责任等几组关系。
张晓军介绍,修订后的《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要求,一是当证券中介机构或其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的,证监会将不予受理或中止审查其出具的同类业务的行政许可申请文件。二是建立中止审查的恢复审查机制。在审项目被中止审查的,证券中介机构应当指派与被调查事项无关的人员进行复核。经复核,申请事项符合行政许可的,证监会可以恢复审查;否则,终止审查。
此外,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理应适用《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确立的上述执法原则。但考虑到因《律师监管办法》对挂钩机制也有专门的规定,故而针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挂钩机制的政策修改,将通过修改《律师监管办法》来完成。据了解,证监会已启动与有关部门联合修改《律师监管办法》的程序。
(原标题:证监会进一步完善发行监管挂钩机制)
(责任编辑:DF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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